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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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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中医药大学博士后考核标准 (试行)
日期: 2024-03-19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为进一步规范博士后考核工作,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建立科学完备的博士后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中期考核
    为考评博士后的科研进展和工作绩效,博士后进站满 1 年后须进行中期考核,原则上不得延期。中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根据博士后岗位聘任协议及开题报告计划进行考核,须完成下列工作:
    1.通过开题评审。
    2.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阶段性计划。
    3.综合素质较高,工作认真刻苦,科研作风严谨,协作关系良好,得到合作导师和培养单位认可。
    4.至少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1 次。
    5.通过中期考核答辩。
    二、出站考核
    申请出站的博士后须达到出站考核的基本要求和科研业绩要求。出站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一)基本要求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在站期间,无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等,无发表不当言论等,无学术不端及学术腐败等行为。
    2.科研业绩得到合作导师和培养单位的认可。
    3.在站期间至少申报 1 次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报条件的至少申报1 次或已有在研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4.通过中期考核,已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计划。
    5.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至少 1 次。
    6.撰写的研究工作报告符合相关要求:学术不端检测总复制比不超过 20%,且核心段落(实验、讨论部分)复制比不超过 25%,且段落中单源引用复制比不超过 35%,且段落中多源引用复制比不超过 25%。
    7.通过出站考核答辩。
    (二)科研业绩要求
    实行博士后出站科研业绩积分制,除达到上述关于出站考核的基本要求外,还须满足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业绩累计积分达到60 分及以上且论文类和科研项目类分别至少取得 1 项;累计积分达到 90 及以上且论文类和科研项目类分别至少取得 1 项获优秀博士后评选资格,具体赋分及要求情况如下:

          博士后出站科研业绩考核标准赋分表*

类别

考核标准

赋分

要求




一、论文类




SCI 源期刊论文 1

在中科院(升级版)二区 及以上刊物上发表学术 论文 1


50

①博士后本人为第一 作者,合作导师为通 讯作者

②以辽宁中医药大学 为第一作者及通讯作 者的第一署名单位

在中科院(升级版)三区、 四区刊物上发表学术论 1


30



学术论文 1 篇(IF 10)

50

③发表与博士后研究 工作密切相关的论文 ④论文最多累计 3

学术论文 1 篇(5≤IF 10)

40

学术论文 1 篇(IF 值<5)

30



中文期刊论文2

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 CSCD)期刊上发表学术 论文 1


30

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学术论文 1


10

















二、科研项目类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 发项目等国家级课题3

主持

50
















以辽宁中医药大学为 项目的承担单位

排名第二


40

排名第三


30

排名第四


20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 基金等国家级课题4

主持


50

排名第二


30


排名第三


20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 项目

主持


3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

主持


30

排名第二


20

排名第三


10


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简称“博新计划”)


50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特别资助

40

面上资助(一等)

30

面上资助(二等)

20



省部级科研项目5

主持


30

排名第二


20

厅局级科研项目

主持


10





中医药国际/国家标准6

主持


50

排名第二


30

排名第三


20

中医药行业/地方/团体标准7

主持


30






三、发明专利类

授权发明专利8


40






成果转化9

转化金额 30 万元以上


25




成果转化最多累计 1

转化金额 10-30 万元


15

转化金额 1-10


10


四、学术著作类


以主编身份出版,且出版社为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全国百 佳图书出版单位的学术著作 10



30


学术著作最多累计 1



















五、获奖类

省部级及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 一等奖排名第一。


50


省部级及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 一等奖排名第二。


40


省部级及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 一等奖排名第三;二等奖排名第一。沈阳市科学技术 进步奖一等奖排名第一。


30


省部级及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 一等奖排名第四;二等奖排名第二。沈阳市科学技术 进步奖一等奖排名第二。


20


省部级及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 一等奖排名第五;二等奖排名第三;三等奖排名第一。 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排名第三;二等奖排名 第一。



10


社会科学类

省部级及以上哲学社会科学奖 11 一等奖排名第一。


50


省部级及以上哲学社会科学奖 11 一等奖排名第二。


40


省部级及以上哲学社会科学奖 11 一等奖排名第三;二等 奖排名第一。


30


省部级及以上哲学社会科学奖 11 一等奖排名第四;二等 奖排名第二。


20


省部级及以上哲学社会科学奖 11 一等奖排名第五;二等 奖排名第三;三等奖排名第一。


10


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获奖

排名第一


30




六、智库建设类

本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等资政建议 被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 并经认定达到省“双一流”建设项 目成果标准

获国家级领导人肯定性 批示


50


获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


30


备注:

1.指已正式发表(包括online 发表论文),刊载在学术期刊正刊、特刊上的学术论文,不包括刊载在会议论文集上 的论文等。文献类型为ArticleReviewLetter to the Editor Case report(指研究性的,有具体的研究内容、材料与方 法、结果、讨论或结论),Editorial materials(指对某一研究领域的科学问题进行的学术性评述,不包括一般问题的讨论 或观点阐述)等的学术论文。

2.CSCD 和中文核心期刊正式发表,刊载在学术期刊正刊上的学术论文,文献类型为论著和评论性综述,不包

括刊载在期刊的增刊或会议论文集上的论文等。

3.指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项目同级别项目课题。

4.指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除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除外)同级别项目课题。

5.指国家各部委和省科技厅的科研项目。

6.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 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国际标准在世界范围内统一使用。

国家标准指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批准发布,对我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7.行业标准指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有行业标准代号的标准。

地方标准指由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主管机构或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在某一地区范围内统一 的标准。

团体标准指由团体按照团体确立的标准制定程序自主制定发布,由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8.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辽宁中医药大学,博士后本人为本发明专利的 第一完成人。

9.仅指专利转让和技术转让;且需要提供合同及实际投入和经济效益等企业相关材料。

10.需要三位业内同行外审认定。

11.含哲学社会科学奖·成果奖和哲学社会科学奖·成就奖。

12.中文核心期刊的认定,以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相应年度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核心期刊为准。

13.进入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图书馆 SCI 预警目录的期刊,不能作为积分要素。

14.学术论文赋值系数为知识产权赋值系数和作者赋值系数的乘积。学术论文作者排序中列为通讯作者最后一名的 为第一通讯作者。

15.知识产权赋值系数原则:第一通讯作者署名单位为辽宁中医药大学,知识产权赋值系数为 1.0;共同通讯作者署 名单位为辽宁中医药大学,知识产权赋值系数为0.8

16.作者赋值系数原则:第一作者赋值系数为 1.0,并列第一作者(排序与第一作者最近者)赋值系数0.8

*现已在站的博士后按入站时所要求的相关考核标准或本文件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三、年度考核
    与我校委托的人才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博士后参照学校在职职工管理,每年年底应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年度考核,按学校年度考核有关办法执行。
    四、其它
    1.联合培养博士后的考核按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双方协议执行。

    2.项目博士后的考核按博士后培养单位和所在项目组的要求执行,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3.本标准由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由学校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4.《关于印发〈辽宁中医药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辽宁中医药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辽宁中医药大学博士后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辽中医校发〔2020〕72 号)废止。
    5.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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