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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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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中医药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日期: 2024-03-19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博士后工作,充分发挥博士后流动站在高层次人才招收、培养和人员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学校博士后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 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 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7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工作”是指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及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管理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主要职能
第三条 学校博士后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实行学校、博士后培养单位、博士后合作导师三级管理,行政管理与学术管理适当分离,充分发挥博士后培养单位、博士后合作导师学术和科研引领作用,形成考核规范、管理科学的运行体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校博管办设在人事处。领导小组
负责学校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建设和重大问题决策,统筹协调全校流动站建设等;校博管办执行领导小组各项决策,履行博士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第五条 各培养单位的博士后工作,原则上由培养单位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博士后工作。指定专人作为博士后工作秘书,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第六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研究工作的责任人,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科研工作条件,指导博士后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负责博士后的学术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了解博士后日常的工作、科研和思想状况;指导博士后按计划开展科学研究,恪守学术规范;完成各项考核和学校安排的任务;督促博士后执行学校和培养单位各项管理制度和政策;与博士后协商解决合作过程中的各种问题等。
第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其组织关系、工会会员关系及日常管理工作落在博士后培养单位。博士后的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等与学术和研究相关的工作,由博士后培养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章 博士后招收
第八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博士后合作导师应为在职人员,退休人员不得招收博士后。博士后合作导师应为博士生导师或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校外兼职人员不得独立指导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
(二)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充足研究经费,正在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纵向科研项目,或重大横向科研项目。中医医史文献、中医基础理论和中医临床基础等理论研究学科的博士后合作导师,如研究经费不足,可向学校申请,由学科建设经费予以保证。
(三)博士后合作导师一般应在本人所在一级学科内招收博士后;所在学科未设流动站的,合作导师可选定一个相关学科流
动站招收博士后。
(四)博士后合作导师每年招收博士后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 名;如所合作的博士后有在站时间超过 4 年出站的,或在站时
间超过 4 年仍未出站的,或有退站的,则下一年度的招收计划减1人。
第九条 申请进站博士后应具备的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学兼优,学风优良,身体健康。
(二)原则上年龄不超过 35 周岁,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 3年。
(三)能够保证充足时间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四)如年龄超过 35 周岁且在 40 周岁以内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获得校级一等奖学金、校长奖学金或同级别奖学金。
2.现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级别项目或基金。
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级别奖励。
4.获得国际知名院校博士学位的外籍人员。
5.具备合作导师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所急需的研究能力。
(五)在我校培养毕业的博士人员,一般不得申请进入所获得博士学位的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条 招收类型
(一)师资博士后。是指通过博士后进站考核和学校高层次人才招聘考核,进入学校中医药及相关学科教师岗位的博士后。
(二)其它岗位博士后。是指通过博士后进站考核和学校高层次人才招聘考核,进入学校非教师岗位的博士后。
(三)专职博士后。是指通过博士后进站考核,未纳入师资博士后和其他岗位博士后管理,进入学校流动站的博士后。
(四)联合培养博士后。是指与其它企事业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含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下同)
联合招收培养的博士后。
(五)项目博士后。是指因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工作需要招收,经费由项目承担的博士后。
第十一条 招收程序
(一)信息发布。校博管办根据招收计划,在学校网站面向社会发布博士后招收简章。
(二)合作导师审核。博士后申请者与合作导师联系,达成初步招收意向,确定拟开展的研究方向。
(三)面试考核。校博管办联合博士后培养单位、合作导师共同组织博士后进站面试考核,对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
员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学校一般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集中面试,未能参加学校统一组织面试的申请者,经学校博管办和博士后培养单位同意,可由培养单位和合作导师共同组织博士后面试考核工作。
(四)网上申报。经面试考核同意录用的拟招收人员,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正式填报申请信息,并按招收简章或相关通
知的具体要求提交进站材料。
(五)审批录用。进站材料经校博管办审核通过,并经校博管办网上审批同意后,报辽宁省博士后工作服务中心审批,审批
通过后正式录用。
第十二条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控制“三类特殊人员”招收比例,包括我校同一一级学科人员、超龄人员、在职人员。
在职人员进站须经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鼓励国内一流高校博士毕业生和具有海外学术背景的博士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鼓励与中医药学相关的其它学科博士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鼓励已设立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与我校合作联合招收博士后。
第四章 博士后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遵纪守法,遵规守纪,按照与学校签订的《辽宁中医药大学博士后岗位聘任协议书》所明确的工作任务及要求开
展工作。协议书由博士后培养单位、合作导师、博士后共同拟定。
第十七条 师资博士后以科研工作为主,同时履行作为教师的其它职责。
(一)完成所确定的科研工作任务。
(二)少量承担所在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年均课时量不得超过 72 学时,进站一年内不主讲课程,只进行助讲工作。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新教师岗前培训、考试等且成绩达到合格,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第十八条 其它岗位博士后以科研工作为主,同时履行所在岗位职责。
第十九条 专职博士后的工作任务是完成已确定的科研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联合培养博士后的工作任务需与企事业单位工作站、双方合作导师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博士后的工作任务需与所在项目组、合作导师协商确定。
第五章 博士后在站待遇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学校职工待遇,计算工作年限,无工作经历的博士后参加工作时间从与我校委托的人才派
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未进行过职称评定的博士后,予以认定中级职称。在站期间,博士后可申请职称评审,评审标准和条件按学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相关文件执行。已出站的博士后可通过评审程序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其中出站后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经考核成绩特别优秀、贡献特别突出的,可通过评审程序申报或认定正高级职称。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可作为其评定职称的依据。职称认定仅可认定一次。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为全日制非在职博士后发放工资,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

险、住房公积金。其中,延期出站的,在延期期间,学校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对于师资博士后和其它岗位博士后,通过出站考核、按期完成博士后工作任务后,因非个人原因造成的延期,延期期间执行所在工作岗位工资标准。

师资博士后参照教师标准享受课时津贴等工资待遇,年均课时量超过 72 学时的,按照 72 学时执行。

对于特别优秀的,可实行协议工资,由学校与博士后协商确定。

在职博士后享受原工作单位薪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相关待遇。

联合培养博士后和项目博士后的相关待遇按协商的协议约定执行。
对于外籍博士后,相关待遇及工资标准按双方协商的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可申请学校提供的博士后公寓,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所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励参照学校科技奖励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合格的,可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收的全日制非在职博士后应将人事档案转入学校委托的人才派遣机构管理。可根据需要为其办理户口迁落手续及出站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迁手续。未将人事档案转至学校委托的人才派遣机构管理的博士后,不予办理其进出站户口迁落手续及出站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迁手续。博士后出站后,未办理工作派遣手续的,其户口和人事档案按规定转至其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及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第六章 博士后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作期限
(一)师资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为 2 年,最长不超过 3 年。
(二)其他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 2 年,根据科研项目需要可在 2-4 年内灵活确定、调整在站时间,但不得超过 4 年。
(三)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须经校博管办按照有关
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最长不超过 6 年。
第三十条 进站管理
(一)在辽宁省博士后工作服务中心审批通过之日起 1 个月内,博士后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向校博管办、博士后培养单位、
合作导师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到者,将被取消进站资格。如有极特殊情况,应在规定的进站日期前申请延期进站。
(二)全日制非在职博士后进站后,将人事关系转入学校委托的人才派遣机构,与人才派遣机构签订合同。
(三)博士后进站后,须与学校签订《辽宁中医药大学博士后岗位聘任协议书》。
第三十一条 在站管理
(一)博士后进站须将组织关系、工会会员关系转入博士后培养单位,由培养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联合培养博士后由企事业单位工作站负责日常管理工作,项目博士后由项目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博士后进站 3 个月内完成开题。开题由博士后本人作开题报告,填写《辽宁中医药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审核表》。原则上由博士后培养单位组织开题评审,对课题研究目的、意义、可行性分析和工作内容等进行考核,实行事前申请、事后报告制度,相关材料报校博管办。博士后开题题目与进站考核题目一致的,可视进站考核为开题评审,不再另行组织;如开题题目发生调整,则须组织开题。
(三)博士后进站满 1 年,须在 3 个月内完成中期考核。原则上由博士后培养单位组织进行,实行事前申请、事后报告制度,相关材料报校博管办。中期考核由博士后培养单位组织 5-7 名同领域专家成立考核小组,对博士后进站以来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个人表现等方面进行阶段性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中期考核不合格者,3 个月内给予一次重新考核的机会,如考核仍不合格,予以退站处理。无特殊情况不参加中期考核者,予以退站处理。
(四)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博士后培养单位和合作导师应积极鼓励博士后到国(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
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学术交流。经费和审批程序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五)博士后在站期间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辽宁中医药大学所有,成果完成人享有署名权;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申请
专利、申报项目和奖项等作者的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专利权人须署名“辽宁中医药大学”,若转让科研成果,须经学校同意。出站后发表在站期间科研成果,需经合作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知识产权仍归辽宁中医药大学。
(六)博士后在站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学术腐败行为,若发生
有违职业道德的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出站管理
(一)申请出站的博士后,须认真总结在站期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梳理研究成果,完成研究工作报告。博士后在站期间取
得的研究成果须经合作导师审核,确定达到出站标准,方可参加出站考核。由博士后培养单位组织出站考核,实行事前申请、事后报告制度,相关材料报校博管办。出站考核结果报辽宁省博士后工作服务中心审批。
(二)出站考核由博士后培养单位组织 5-7 名同领域专家(至少 1 名校外专家)成立考核小组,就博士后进站以来的工作
情况、研究成果及研究工作报告进行全面考核,做出总体评价,确定考核结果,并将考核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校博管办备案。
(三)出站博士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出站手续,对无故拖延不及时办理者,按退站处理。
(四)根据学校引进高端人才需要,统招博士后出站,可申请留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延期出站管理
(一)学校一般不受理延期出站申请。确因项目研究需要延期的,本人需提前 1 个月提出申请,经合作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
或项目组同意、学校批准后,延期时间不超过 1 年。
(二)在站工作已满 4 年,确因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需要继续延期的,本人需提前 3 个月提出申请,经合作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或项目组同意、学校批准后,由校博管办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延期时间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结果而定,不得超过 2 年。
第三十四条 退站管理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站:
(一)进站 6 个月后仍未取得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的,或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因旷工等行为违反学校劳动纪律规定,旷工连续 15天或 1 年内累计旷工 30 天以上的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
形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出国逾期不归超过 30 天的。
(九)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 6 年的。
(十)其它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博士后不享受国家、辽宁省、学校对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人事档案、户口转至学校的博士后退站后,人事档案
按照有关规定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户口按照有关规定迁移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退站的博士后,学校收回结余的科研经费,并有权追回已发放的相关经济待遇。博士后在站期间的行为,对学校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学校有权视情况要求其赔偿损失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博士后科研资助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完成开题后,可依托博士后科研项目申请科研启动经费 2 万元,用于博士后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从学校
博士后管理经费支出。
第三十六条 项目申报
(一)博士后合作导师、博士后培养单位、学校相关部门要积极指导、组织、支持博士后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辽宁省自然科学基金、辽宁省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等科技项目。
(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请,按当年度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指南》执行,在站期间至少要申请一次。
第三十七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由计划财务处单独立帐、管理和监督使用。博士后出站后,学校收回中国博士
后科学基金项目结余经费。
第三十八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由校博管办管理,其它科技项目由科技处管理。
第八章 博士后经费管理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辽宁省、学校及联合培养单位、项目组等,由计划财务处单独立账,专款专
用。
第四十条 根据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规定,对国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学校可提取总额的 3%作为博士后管理经费,用
于组织全校博士后流动站的申报、日常管理和评估工作经费等。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博士后科研启动经费,按照《关于印发〈辽宁中医药大学博士后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
中医校发〔2021〕56 号)执行。
第四十二条 博士后联合培养单位需要向学校支付指导费及管理费,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辽宁省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以及学校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四十四条 博士后有关薪酬待遇、科研奖励、考核奖励等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按税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关于印发〈辽宁中医药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辽宁中医药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辽宁中医药大学
博士后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辽中医校发〔2020〕72 号)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博管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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