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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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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中医药大学优秀博士后评选办法(试行)
日期: 2024-03-19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为充分调动博士后从事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高水平研究,取得高水平成果,进一步推动我校博士后工作高质量发展,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原则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平公正。
    二、评选对象
    已通过出站考核,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科研道德、创新思维、创新能力,并取得突出成绩和研究成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三、评选条件
    (一)申报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2.在站时间不超过 4 年。
    3.恪守学术道德,具有扎实的科研能力。
    4.主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至少 1 项。
    (二)科研业绩条件
    在申报条件基础上,按照入站后所取得的科研业绩进行评选。对入站后科研业绩量化赋分,实行科研业绩积分制,上不封顶,累计积分达到90分及以上且论文类和科研项目类分别至少取得1项获优秀博士后资格;量化赋分标准按《辽宁中医药大学博士后考核标准(试行)》中的《博士后出站科研业绩考核标准赋分表》执行。
    四、评选程序
    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优秀博士后的评选和奖励的组织实施工作。程序如下:
    (一)下发通知
    学校根据工作情况,下发开展优秀博士后评选的通知。
    (二)报名
    博士后根据条件自愿进行报名,填写《辽宁中医药大学优秀博士后评选申请表》(包括电子版),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经合作导师和培养单位审查受理相关材料后,按要求报送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申报的博士后应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评选资格并对其严肃处理。
    (三)学校审批
    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将确定人选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
    (四)公示
    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优秀博士后名单,需在学校校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 3 天。
    五、奖励办法
    1.学校授予“辽宁中医药大学优秀博士后”荣誉称号,一次性发放奖励津贴 1.5 万元,同时对其合作导师一次性发放奖励津贴 1.5 万元。
    2.联合招收培养的博士后,奖励津贴由所联合招收培养的企事业单位发放。
    3.获得“辽宁中医药大学优秀博士后”荣誉称号,并与我校委托的人才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博士后优先留校工作。
    六、其它
    1.联合培养博士后的奖励按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双方协议执行。
    2.项目博士后的奖励按博士后培养单位和所在项目组的要求执行,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3.本办法由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由学校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4.《关于印发〈辽宁中医药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辽宁中医药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辽宁中医药大学博士后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辽中医校发〔2020〕72 号)废止。
    5.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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