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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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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中医药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
日期: 2024-03-19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博士后公寓(以下简称“公寓”),指坐落于东北大学校园内,由我校管理的辽宁省博士后公寓,以及由学校
安排给可供博士后研究人员居住其它公寓。
第三条 公寓是供博士后在站期间居住的临时用房。公寓只租不售,实行契约制管理。
第二章 入住条件及申请、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全日制统招非在职的单身或与配偶异地生活的博士后,可申请入住公寓。
第五条 凡符合入住条件的博士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和合作导师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校博管办”)按进站顺序(同时进站的按实际居住困难情况或年龄大小)安排房间。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学校负责博士后公寓的设计、装修、家具和大型家电的配置。
第七条 拟入住人员在入住前应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入住协议书,方可入住。
第八条 博士后居住公寓的期限应与其在站时间一致。
第九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或退站,应在办理完相应手续后 1 个月内搬出公寓。
第十条 对按规定应该搬出公寓,但逾期不搬者,学校有权停发其工资并停办出站手续,直至其搬出公寓为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博管办有权收回住房、清理室内物品,一切后果由居住人员负责。
(一)办理入住手续后,1 个月内未入住。
(二)入住后,连续 3 个月无人居住。
(三)房间确定后,擅自调换、转让转借他人、变相出租或改变用途。
(四)按规定应搬出,但逾期不搬。
第十二条 公寓居住人员不得对房屋进行任何装修改造,违者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相应罚款(罚款金额根据情节严重程度,
由校博管办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决定),对不听劝阻者,取消其居住资格并强令其搬出公寓。
第十三条 公寓居住人员应爱护公寓的各项设施,造成人为损坏或丢失的,应按价赔偿。
第十四条 公寓居住人员因个人原因导致学校、邻居、物业遭受经济损失的,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公寓居住人员应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保持公寓清洁卫生。
第十六条 公寓居住人员应积极配合相关管理人员做好治安、消防等工作,严禁将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品带入公寓内。
第十七条 公寓内不得从事违反沈阳市治安管理相关条例规定的活动。
第四章 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公寓租金标准
(一)在站 2 年内居住,租金为 750 元/月。
(二)在站超过 2 年继续居住,租金为 1500 元/月。
第十九条 公寓租金每月从博士后的工资里扣除。
第二十条 公寓由相关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物业管理。公寓物业管理费按物业公司规定的标准执行,物业费、采暖费由学校统
一交纳。
第二十一条 按期搬出公寓如室内物品经检查有损坏,按市场价格赔偿。
第二十二条 入住公寓后产生的水费、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网费及固定电话费等各种费用由居住人员本人承担,在
搬出公寓前须将所有费用结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博管办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由学校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 《关于印发〈辽宁中医药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辽宁中医药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辽宁中医药大学
博士后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辽中医校发〔2020〕72 号)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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